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章县安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3327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5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章县安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鑫坔贸易有限公司煤炭货款778673.4元; 二、被告宜章县安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广东鑫坔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78673.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鑫坔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应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鑫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2元,由被告宜章县安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0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案款一并执行,从执行所得款项中予以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利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2753352772H |
登记机关 |
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章县五岭乡留军村8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