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7979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晓岩、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耿志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截止2018年9月14日的利息3129.74元、罚息(含复利)43759.47元,以及自2018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高晓岩、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耿志键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由耿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民生银行要求对高晓岩以其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15-3-301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1元,由高晓岩、耿志键、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耿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民生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