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3民初3481号 |
案号 |
(2018)津0113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鼎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至实际还付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立、安晖对被告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立、安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向被告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鼎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2元,由被告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担负(被告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交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12835532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村南津围公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