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624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付东东、李继洁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5000元、利息1331.11元、费用3270.44元,共计19601.55元。并按原告与被告付东东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支付2016年1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复利;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付东东、李继洁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如被告付东东、李继洁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冀BG511H汽车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付东东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付东东; 四、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付东东、李继洁负担,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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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59610531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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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4-4-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