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537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4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523246.88元,并偿付原告至2015年9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829988.19元,以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二、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98073元。三、被告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久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郁东亮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5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055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久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郁东亮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5 |
发布时间 |
2016-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