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434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465024.2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14年9月2日为人民币233389.67元,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的本 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包小妹、张建中对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7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5597元,由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包小妹、张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4559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6-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