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4504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欧阳天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4902.97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为178913.95元、滞纳金为8500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以574902.97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日起,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以及《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国威、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欧阳天浩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被告罗国威所有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8号10座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23元,由被告欧阳天浩、罗国威、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连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5692458353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大海头围(土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