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润油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3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港民初字第5273号
案号
(2016)津0116执60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树明、被告董连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元人民币及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22832.91元人民币,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天津海润油品有限公司、被告董连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人民币,由被告吕树明、被告董连梅、被告天津海润油品有限公司、被告董连生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窦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83319383K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六间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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