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辰民初字第3930号 |
案号 |
(2016)津0113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海防借款本金1610.9万元、至2013年9月16日利息392.734万元及之后利息(以1610.9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借款人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吴海防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768号3-6层的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刘玉凤对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玉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向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海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94400元,由被告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凤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80301233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7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