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6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5713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21253.29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以后罚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对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林陈英名下、李传远名下、蒋小艳、徐琪名下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林陈英、李传远、蒋小艳、徐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49元,由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林陈英、李传远、蒋小艳、徐琪共同负担 (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平林志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2616825254C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776号(星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