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6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13号 |
案号 |
(2016)湘0105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志平、林素姿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辉借款155万元并以155万元为基数、按按银行年利率的24%支付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志平、林素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 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用33 708元,原告张建辉负担9958元,由被告林志平、林素姿负担23 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6-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平林志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2616825254C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776号(星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