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193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55万元及之后的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李苍、曲炳淑、邹平亿豪家纺有限公司、胡春丽、刘永胜、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胡相忠、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邹平福业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毛其宝、山东鲁帝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春、郭斯福、杨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2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32 200元,由被告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李苍、曲炳淑、邹平亿豪家纺有限公司、胡春丽、刘永胜、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胡相忠、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邹平福业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毛其宝、山东鲁帝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春、郭斯福、杨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时间 |
2016-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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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晓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664442274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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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九户镇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