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4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21民初2076号
案号
(2017)皖1221执1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乐乐、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林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还款项150252.7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李乐乐、张红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被告李乐乐、张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培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1734955535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南园社区白庄路北(博大物流园东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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