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虎商初字第0240号 |
案号 |
(2015)虎执字第00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87353.52元(计算至2014年1月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交建物贸有限公司、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李伟、陆敏明对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5310元,由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交建物贸有限公司、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李伟、陆敏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03 |
发布时间 |
2015-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琦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0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