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29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253180.25元,支付利息损失(以253180.25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杨永林对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9元、保全费1786元,合计4335元,由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杨永林对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6-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72615385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平望镇中鲈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