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5701号 |
案号 |
(2019)津0115执3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前返还李振生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4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印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722951668U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龙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