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云龙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0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601号
案号
(2018)湘1023执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云龙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 500 000元及利息365 400元; 二、限被告永兴云龙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 000元并按本金9 865 400元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 三、被告罗建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 696元,被告永兴云龙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建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时间
2018-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建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5507407754
登记机关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永兴县黄泥镇东泽村大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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