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红阳锻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709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2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红阳锻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9 995 822.53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日照金宝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业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涛、被告李庆红、被告周璐玲、被告王艳、被告陈祥茂、被告李春来、被告臧玉乐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红阳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在本金1 000万元形成的债权限额内就被告王涛、被告李庆红提供的抵押物日房权市字第20130417070号及20130417072号房产与被告王涛、被告李庆红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在本金1 000万元形成的债权限额内就被告日照红阳锻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按合同中抵押物明细清单为准)与被告日照红阳锻造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 449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664442645A |
登记机关 |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照市五莲县洪凝镇山阳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