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凤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3********7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案号
(2015)惠东法执字第01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与被告王文智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l0880112502)。 二、被告王文智、赖凤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5347.35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664.35元合计48011.7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并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王文智、赖凤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致富律师代理费5561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8-06
发布时间
2017-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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