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4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687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纯、崔丽娜、天津圣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15000元及利息79759.42元、罚息(含复利)43326.33元(截至2018年11月9日)及自2018年1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冯岩、訾艳对被告史纯、崔丽娜、天津圣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