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9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367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崇一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崇一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时间
2019-0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丙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7245894509866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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