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3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崇一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崇一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吉林省海贺食品有限公司、孙丙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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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丙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2458945098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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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