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6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395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源兴纺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4534923.8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5%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以本金1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5%计算利息,并扣除已付利息23186.2元,同时分别自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对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复利;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以本金1453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75%计算罚息,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以本金1453492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75%计算罚息,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53492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75%计算罚息,并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苏州源兴纺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23286元。(上述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如被告苏州源兴纺织造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44台倍捻机、1套整浆并、2台浆纱机、1台并轴机、2台整经机、40台喷水织机、26台多臂装置、2台烘干机)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79.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源兴纺织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施金铛、洪碧冷对被告苏州源兴纺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2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时间
2017-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金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46814676X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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