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德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3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潭民二初字第00622号
案号
(2020)湘0321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段新君货款 52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3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赵德伟负担2248元,由原告段新君负担5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20)湘0321执恢9号
立案日期
2020-01-10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5963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赵德伟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湘0321执恢9号
立案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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