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3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刘云、吕学玲签订的编号为(2013)苏房贷字第16675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云、吕学玲共同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50810.37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128.5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刘云、吕学玲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代理费7600元。 上述第二至三项款项,被告刘云、吕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云、吕学玲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3035.50元,由被告刘云、吕学玲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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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5585885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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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