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5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851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3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李辉、王锁云、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苏银房贷字第16107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辉、王锁云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56843.98元,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的利息2553.95元、罚息57.63元,及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李辉、王锁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7600元。 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四、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辉、王锁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180.50元,由被告李辉、王锁云负担,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3180.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时间
2016-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55858857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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