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851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3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李辉、王锁云、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苏银房贷字第16107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辉、王锁云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56843.98元,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的利息2553.95元、罚息57.63元,及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李辉、王锁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7600元。 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四、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辉、王锁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180.50元,由被告李辉、王锁云负担,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3180.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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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5585885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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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