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志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1********1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6民初834号 |
案号 |
(2019)冀1126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柳志德、柳建军、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127264.2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计1422.5元,由被告柳志德、柳建军、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1126执2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8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