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号 |
案号 |
(2016)苏05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单抚生、陆晓奇、陆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振宇借款本金2368.881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368.8814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1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单抚生、陆晓奇、陆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振宇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宏力包装有限公司、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50元,由原告吴振宇负担44315元,被告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单抚生、陆晓奇、陆杏生、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宏力包装有限公司、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335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杏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锦溪镇锦商路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