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2566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5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温惠敏偿还借款本金19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鹤山市彩风车伞蓬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市美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万楷投资有限公司、冯辉权、林翠萍、林小霞、冯黎雨对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山市彩风车伞蓬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市美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万楷投资有限公司、冯辉权、林翠萍、林小霞、冯黎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温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00元,由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市彩风车伞蓬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市美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万楷投资有限公司、冯辉权、林翠萍、林小霞、冯黎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法院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时间 |
2017-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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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辉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05999185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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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沙坪中山路132号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