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1181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水金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6,600元(该息按月息2%,自2013年8月6日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余厚福对被告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厚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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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0066476556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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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山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