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5民初2391号 |
案号 |
(2020)皖1225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杰伟、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朋本金75914.09元及利息5744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以后利息以本金75914.09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33355.75元;二、被告李杰伟、王小珍、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朋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73195.61元(从2014年11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以后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43195.61元;三、驳回原告张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7元,由原告张朋负担27元,被告李杰伟、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被告李杰伟、王小珍、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财产保全费4746元,由被告李杰伟、王小珍、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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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杰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5550163592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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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