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4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4906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2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0387.34元、罚息人民币1039312.5元、复利人民币149782.24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1780.66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2606元,由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时间
2018-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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