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790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福林、俞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699897.33元,并偿付利息14786.7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的罚息(含复利)为206287.67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269989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收罚息,并对利息14786.71元按约计收复利); 二、被告罗福林、俞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65444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罗雅胤、罗小妹、苏州增源经贸有限公司、计卫林、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罗福林、俞荣珍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31元,由被告罗福林、俞荣珍、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罗雅胤、罗小妹、苏州增源经贸有限公司、计卫林、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27340087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开发区(双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