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65号 |
案号 |
(2016)云28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65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即“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8月7日—2015年3月31日期间保管建筑物看守人员工资325500元及工地产生的水电话费19546.61元”、“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702985.2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西双版纳嘎栋西丽仰花园小区一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西双版纳嘎栋西丽仰花园小区一期工程的实际结算款为12242986.25元”、“六、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2985.2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该工程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工程款3090836.25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保修金612149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五、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整改费用295188.96元,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6840元”。 三、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2985.2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该工程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工程款3090836.25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2年8月7日,保修金612149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 四、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整改费用295188.96元,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9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黎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0068127477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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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栋社区么龙路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