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5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莲商初字第387号 |
案号 |
(2017)鲁112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莲县汇鑫工贸中心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借款本金1 600 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二、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卜召山、许延春、于召民、徐善高、滕长青、管荣亮、王有经、李加明对被告五莲县汇鑫工贸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莲县汇鑫工贸中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200元,诉前保全费5 000元,合计2 4200元,由被告五莲县汇鑫工贸中心、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徐善高、滕长青、卜召山、许延春、于召民、管荣亮、王有经、李加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时间 |
2017-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卜召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165883008B |
登记机关 |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334省道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