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7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540号 |
案号 |
(2019)桂1302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宾市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本金3350662. 49元,欠款利息767457.2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定于2019年3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来宾市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还款,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梁伟生、韦艳红、王耀崧、韦凤燕、韦柳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王耀崧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D1栋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267847号)、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C2栋8号房(邕房权证字第02272419号);对被告韦艳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35号枫丹丽舍香枫园3-1号房(邕房权证字第023562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38904元,减半收取19452元,由被告来宾市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梁伟生、韦艳红、王耀崧、韦凤燕、韦柳芳共同承担,定于2019年3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1302执7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37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