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龙海丰硕钢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3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园初字第0021号
案号
(2016)津01执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龙海丰硕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自2013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3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 二、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伟、邵庆德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伟、邵庆德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龙海丰硕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72元,由被告天津市龙海丰硕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伟、邵庆德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时间
2016-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673744178B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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