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98号 |
案号 |
(2016)黑1024执00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庆祥、陈志伟、陈叶良、王贵臣、刘伟、刘兆友、张国忠、尹吉清、李君祥、王锡民、颜红伟、祁世刚、于松山、黄志明、王爱双、王学江、黄立辉、张继忠、姜福星、王永库、刘立成、陈洪江、李红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各被告劳务报酬共计843304元、其中刘伟89436元、黄立辉61722元、黄志明63200元、王永库6000元、张继忠4600元、姜福星6000元、王锡民67915元、陈叶良38732元、刘兆友5341元、尹吉清88000元、陈志伟72671元、王学江59719元、于松山68293元、王爱双6000元、祁世刚5854元、张国忠5906元、高庆祥63870元、陈洪红6000元、王贵臣22618元、刘立成5400元、李君祥45336元、颜红伟12100元、李红杰38600元,上述劳动报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求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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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立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24716697819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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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南宁街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