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220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20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及利息及罚息597787.66元(截至2015年3月2日止)(自2015年3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2700万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758860.00元(截至2015年3月2日止)(自2015年3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三、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小蓝开发区富山二路以南金沙二路以西100965平米工业出让用地(他证号:南他项[2013]第002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部分归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南高公路莲西段东7016.51平米商住出让用地(他证号:南他项[2013]第0025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应承担款项部分归被告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5-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银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781474769G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