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龙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6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1669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颜强支付267121.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颜强支付鉴定费12000元。三、被告常龙涛与被告常付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马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0元,保全费2330元,共计7510元,由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常龙涛及常付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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