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3824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3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鹏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26677607 元货款及补偿金90000 元。二、被告鹏昊公司于2021 年2 月8 日前向原告支付3090000 元,于2021 年6 月30 日前支付3677607 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未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以上款项每次付款前均需原告向被告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率为3%,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四、原告提供以下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风光支行, 账户:411708010120000701。五、原告同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31594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36594 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超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556915329D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五层门面楼房二楼201、202、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