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5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刑初139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4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车振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宁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于淑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赵媛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赵媛媛实行社区矫正;七、责令被告人张庆、于淑萍分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6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八、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及孳息、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