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嘉商初字第00177号 |
案号 |
(2015)武嘉执字第00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2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该款由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每月向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227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其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9元、保全费3738元、律师费21000元,合计29857元,由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并迳付原告。 三、被告杨建明、常州市杰成锚链有限公司、杨洪元、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杨晖、李志良对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建明、常州市杰成锚链有限公司、杨洪元、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杨晖、李志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对被告常州市康润金属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