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东丽区旺利建材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1201********0E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5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旺利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25779.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32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旺利建材经营部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