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新县三台兴顺鞋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21306********2H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2民初1263号
案号
(2019)冀0632执1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安新县三台兴顺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新县三台恒发底厂鞋底款221400元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安新县三台兴顺鞋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时间
2019-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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