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1305********8U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8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息128 282.88元; 二、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6‰向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支付借款利息; 三、驳回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33元,由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负担。 判决如下: 一、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息128 282.88元; 二、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6‰向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支付借款利息; 三、驳回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33元,由宁晋县鑫源机械配件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