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木商初字第00212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1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国金、秦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曹国金、秦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刘根虎、刘海平、顾蓓艳、刘根金、金瑾、唐如海、唐芯、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国金家具经营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海平建材经营部、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2500000元、罚息106849元、律师费100000元,合计人民币27068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648元,由被告曹国金、秦小英、刘根虎、刘海平、顾蓓艳、刘根金、金瑾、唐如海、唐芯、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国金家具经营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海平建材经营部、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发布时间 |
2016-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如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大道西侧、飞鸟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