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长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4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滦民初字第0180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5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长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 19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 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按月利率9.00‰计收利息;2015年7月4日至贷款给付清之日止按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二、被告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吴长明、冯艳华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 600元,申请保全费5 000元,合计145 600元,由被告河北鑫长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吴长明、冯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54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