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共和镇尚敏不锈钢制品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407********6H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4民初3201号 |
案号 |
(2019)粤0784执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23205.20元,从2018年9月22日起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鹤山市共和镇尚敏不锈钢制品经营部、叶毅、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85.6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共27985.64元,由杨敏、鹤山市共和镇尚敏不锈钢制品经营部、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叶毅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27985.64元,本院退还诉讼费用27985.64元给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时间 |
2019-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