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4********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6民初4574号 |
案号 |
(2017)粤0608执2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关建芳、关结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第一笔借款的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共尚欠利息11841.67元;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尚欠复利394.82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尚欠利息11841.67元为基数按本院查明的《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复利;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尚欠罚息83352.33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本院查明的《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罚息,但罚息不能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关建芳、关结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第二笔借款的本金355561.4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共尚欠利息12930.17元;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尚欠复利1393.56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尚欠利息12930.17元为基数按本院查明的《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复利;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尚欠罚息25669.05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55561.44元为基数按本院查明的《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罚息,但罚息不能再计算复利);三、被告关建芳、关结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111961元;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何燕玲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彩街11号之10、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彩街11号3座2梯301、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和盛街30号共3处房产及被告关建芳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42号l梯301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金光街20号、22号、24号、26号共5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的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连天河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致远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佛山市连天河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致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关建芳、关结芳追偿;六、被告何燕玲对被告关建芳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