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雪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4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496号 |
案号 |
(2019)赣1025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姚启明、王雪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给原告曹国梁借款本金64000元,并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姚启明、王雪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